无忧小子 发表于 2011-11-15 10:50:19

放射性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性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条例和法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安全管理
2.1公司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时,必须持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探伤作业人员还必须同时持有《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2.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地方卫生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的验收,获得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2.3申请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放射防护设施经地方卫生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2)放射性同位素有准购批件;
   3)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
   4)有必要的放射防护措施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
   5)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培训,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6)有健全的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防护管理人员;
   7)符合放射卫生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2.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放射防护安全责任制。
2.5进行放射作业时必须遵守:
   1)放射作业场所入口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或标志;
   2)进行开放型放射作业时,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
   3)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佩戴个人剂量计(指微型个人放射剂量检测仪)。个人剂量计应定期送卫生部门检测;
   4)进行放射诊断、治疗时,应严格控制照射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2.6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放射性同位素存放仓库周围应设置明显的辐射标志。
2.7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3人员管理
3.1放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健康检查、放射作业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由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3.2《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复核的,需重新办证。放射作业人员上岗后,每2年复训一次。
3.3放射作业人员上岗1~2年内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由扬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机构负责实施。
3.4放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个人剂量检测,作业时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
3.5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按照国家已发布的放射病诊断标准和规定进行诊断和处理,实行以诊断组集体诊断的原则。并以个人健康档案和放射事故档案等文字记载为依据。
职业性放射病诊断鉴定组由扬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
3.6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3.7放射工作人员在接受健康检查、治疗、休假疗养或因患职业性放射病住院检查、治疗期间,保健津贴、医疗费用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8被诊断为职业性放射病或不适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将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对确诊为职业性放射病致残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伤残抚恤金。因患职业性放射病治疗无效死亡的,按工伤事故处理。
4事故应急处理
4.1放射事故按人体受照剂量或者放射源活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具体分级见(附件)。
   放射事故的级别由负责立案调查的行政机关确定。
4.2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公司安全保卫部报告,公司安全保卫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达现场组织处理并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还应当同时报属地环境保护部门。
4.3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4.4发生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对受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同时组织人员清除污染现场,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前不得解除封锁。
4.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4.6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配合公司和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事故的调查,核实事故情况,估算受照剂量,判定事故类型级别,提出控制措施及救治方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罚则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1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5.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操作证或许可证、操作证失效仍进行放射作业的;
5.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未经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审查、验收的;
5.3未落实放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和放射防护责任制却开展放射作业的;
5.4进行放射作业时未作警示标志造成误伤事故的;
5.5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的;
5.6放射性同位素废弃或停止使用后不按规定处理而造成污染事故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6附件
   附件一: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附件一:               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受照人员及部位 受照剂量(Gy)
一般事故 严重事故 重大事故
放射工作人员
全身
局部或单个器官
≥0.05
≥0.5
≥0.5
≥5
≥5
≥20
公众成员
全身
局部或单个器官
≥0.005
≥0.05
≥0.05
≥0.5
≥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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