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孟“亲亲互隐”的价值与意义
二、孔孟“亲亲互隐”的价值与意义关于个体隐私与亲亲等合理之私领域的保护,最明显的即是孔子有关“亲亲互隐”的提倡与孟子的维护、发展。然而此一点颇为人所诟病。实际上,我们平情体察,孔孟有很多高于一般人的智慧,对中国历史文化、政治法律制度、民间社会产有很正面的深入的影响。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13•18)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孟子• 尽心上》13•35)
《论语•子路》篇记载的孔子关于“父子互隐”与“直”德的论说,实是主张保持人的自然真性常情,表里如一,不矫饰造作,屈己奉人。孝悌,即对父母兄弟的情感,是人最切近真挚的情感。父子关系不只是生物性的血缘传承关系,而且尤其是道德恩亲关系。但孔孟儒家立足于自然真情讲孝道,绝不是说儒家“仁爱”之本局限于血缘亲情。这是大误会!这涉及到如何理解“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
其实,有关“隐”与“犯”的问题,是中国文化思想史上的常识问题。请看古代精通儒学的注疏专家们对上引《檀弓》一段文字的解释。郑玄说:“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无犯,不犯颜而谏……事亲以恩为制,事君以义为制,事师以恩义之间为制。”在公共领域与事务中,以“义”为原则,在私人领城与事务中,注重恩情的培护。但“隐”只是“不称扬其过失”。“犯”就是去批评、去谏。
尊重隐私是人类文明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把心灵深处的欲望等都挖掘出来,那么社会生活,或说文明的社会生活将是不可能的。私领域之中最为亲密的的关系,如家庭之父子、兄弟、夫妇等亲情,继而朋友、师生等情谊如都遭到破坏,彼此落井下石,揭发出卖,甚至私底下的言行也成为判为犯罪的证据,这只能是文革中出现的“人相食”的惨状。
儒家“亲亲相隐”观念及受其影响的法律制度与实践,在历史上正好与残酷的专制皇权之制度和行为----“满门抄斩、连坐甚至诛九族”相反对,相对减缓了非人性的暴行。《汉律》即说“亲亲得相首匿”(《公羊传》何休注引),《汉书•宣帝本纪》云:“地节四年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乱,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特免权专家吴丹红博士指出:“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肯定了容隐的道德正当性。自此以后,亲亲相隐的范围不断扩大,而且进一步规范化,明确化。就连封建社会当时为保证社会安全的另一项制度一一株连制度,也因为强迫亲属互证有罪,与亲亲相隐相悖,而遭到人们的强烈抵触。东汉末年的法令规定:‘军征士亡,拷竟其妻子’,这一条文遭到高柔和卢毓等人的反对,后曹操下令将之废止。东晋时,有‘考子证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的诏书,卫展上书反对,认为‘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元帝采纳了其谏议,规定亲属间不得相互证罪。北朝继续扩大亲属容隐的范围,已经有‘亲亲相隐’的法令”。实际上,汉昭宣时期是制度儒家化的重要时期。汉宣帝的地节四年诏令首次使孔子“父子互隐”在我国成为普遍性的行政原则,并成为唐律“同居相为隐”的来源。“《唐律疏义》确立了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其相容隐的范围较之汉朝进一步扩大,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系统。”元代连谋反这种国事重罪都要容隐。明清时期容隐亲属的范围进一步扩展。“亲亲相隐”及容隐制所体现的维护家庭稳定以及人文关怀上,是严酷的封建制法中的一个亮点。数千年来,统治阶级几次欲实行“互证有罪”,都遭到人民的和统治阶级内部有识之士的反对,“由于该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最后统治阶级也不得不认同。”“‘亲亲相隐’与特免权都是以保护家庭关系为出发点,都注重亲情和伦理的价值。在这一点上存在着中西的‘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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