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节 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三者组成的组织结构。它明确划分相互之间的权利、权力、责任、利益,形成相互制约、制衡的关系,以利于公司高效、灵活的运作,即保证经营人员放手经营,又不至于失去股东对经理人员最终控制。
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
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
1、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委托关系:董事会受股东委托来经营公司;受托经营的董事不同于受雇的经理人员;大法人股东一般会派出自己的代表充当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2、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经理人员作为聘用代理人,其权利受到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公司对经理人员的聘用是有偿的和约束的,具体表现为奖励或解聘。
3、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人员、监事会间的相互制衡关系:股东大会掌握着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决定董事会人选,但一旦授权,就不得随意干预董事会决策;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是强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衡关系的重要一环。
三、公司治理结构中各机构的权责界定
1、股东大会(非常设机构)
设置目的: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解决股东大会以外的公司机构所不能解决的事项;使各股东明了公司经营的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法定职权(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对法定职权的补充),主要有重大人事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公司收益分配权;股东财产处置权。
股东大会是反映股东意志的机构,掌握着公司的最终控制权,但它无权随意干涉董事会的工作,更不得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董事会
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和任免公司总经理等重大事项。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组成,股东和董事会的关系是委托经营关系,董事会必须维护股东利益,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是信任—委托关系。董事会成员只拿津贴,不拿工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各种对外文件上必须签署有董事长的名字,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 总经理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受聘于董事会,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拥有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的最高主管,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总经理不是董事会的,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偏重于对公司的各项业务工作进行讨论决策,总经理偏重于对公司的各项业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总经理失职给公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时,根据公司法规和章程,应向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总经理除依法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的任何秘密。
4、监事会——监督机构
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和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监事会一般不少于 3 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只设12名监事,具体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职务,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现代企业制度的环境保证
完善的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健全的法律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企业劳动用工权,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条件,人才合理流动;转变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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