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peng 发表于 2018-6-7 12:21:02

[江南大学]2018年上半年第二阶段测试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阶段练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第二阶段练习题考试科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讲至第4讲(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 批次:         层次:                           
专业:               学号:                   身份证号:                        
姓名:                                          得分:                   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前5题只有一个答案,后5题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
1、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   )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A、可以   B、应当    C、原则上应D、不必
2、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受理,及时审理。
A、必须    B、可以    C、不能    D、审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
3、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要求赔偿
A、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
B、首先向销售者
C、首先向生产者
D、首先向销售者,然后再向生产者
4、因虚假广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或(   )要求赔偿
A、广告的制作者    B、电视台    C、广告的发布者   D、监管部门
5、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   )次修理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      B、二      C、三       D、四
6、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
A、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B、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C、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D、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7、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
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D、向法院起诉或根据与经营者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A、商品存在缺陷的
B、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C、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D、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9、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   ),并赔偿损失。
A、停止侵害    B、恢复名誉    C、清除影响   D、赔礼道歉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行政处分   B 、刑事处分   C、民事制裁    D、治安处罚 二、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中国消费者协会
2、群众性消费组织
3、消费纠纷
4、申诉三、问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保护工作中应履行哪些职能?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协受到哪些限制?
3、试述产品责任成立的条件。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1996年5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20分钟,终因未曾选中合适的化妆品而离开商场。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刘、张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保安人员对刘、张说:“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迫于无奈,刘、张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经检查,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此后,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刘、张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事后,刘、张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
  1996年6月1日,刘、张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请问:法院应支持刘、张的诉讼吗?为什么?
2、1997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仅穿十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陈某三次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1998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商场仍给陈某以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
  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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