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经济法》中石油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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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2 15:2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远程教育学院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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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课程考试违规作弊的说明
1、提交文件中涉嫌抄袭内容(包括抄袭网上、书籍、报刊杂志及其他已有论文),带有明显外校标记,不符合学院要求或学生本人情况,或存在查明出处的内容或其他可疑字样者,判为抄袭,成绩为“0”。
2、两人或两人以上答题内容或用语有50%以上相同者判为雷同,成绩为“0”。
3、所提交试卷或材料没有对老师题目进行作答或提交内容与该课程要求完全不相干者,认定为“白卷”或“错卷”,成绩为“0”。
一、题型
简答题1题,每题20分,共20分;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25分,共50分;写作题1题,每题30分,共30分
二、题目
(一)简答题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与特征。
(二)案例分析题
1、2017年6月30日,李某从张某的个体超市购买了4瓶“飞跃”牌啤酒。回到家中,李某弯腰把啤酒放在地上。还未起身,其中1瓶啤酒就突然发生爆炸,弹起的瓶盖一下打伤了李某的眼睛,碎玻璃将李某的脸、胳膊、腿多处划伤,鲜血直流,其他3瓶啤酒也被爆炸而冲倒摔破。李某住院治疗花去了3000多元,于是要求张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张某认为啤酒爆炸伤人不应由他负责,而应由啤酒的生产者市啤酒厂负责。经有关部门鉴定:啤酒爆炸是由于瓶内啤酒的压力严重超过规定标准所致,责任完全在于市啤酒厂。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市啤酒厂赔偿他因啤酒爆炸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而张某则认为,啤酒爆炸完全是由于市啤酒厂的原因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1)市啤酒厂是否要对啤酒爆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张某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2、某市A机械厂2016年12月经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定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300万元,B厂为争取以后业务的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中标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2017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的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支出记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3)请说明一下在上述案例中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界限。

(三)写作题
联系我国经济改革的实际,以“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为题写一篇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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