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 东财《保险学概论》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FAQ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0-25 09: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财《保险学概论》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FAQ
一、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二、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时效要求有哪些?
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终止都具有可保利益,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同存续内、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都要具有可保利益,无论在哪一阶段投保人丧失可保利益,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失效。
但是也有例外,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可保利益在时效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但在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得不到保险赔偿。这样规定是因为海上保险的利益方较多,经济关系复杂,保险合同经常随着物权的转移而转移,保险标的不受投保人的控制。
三、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时效要求有哪些?
人身保险中,只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发生变化的原因在于:(1)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的利益属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他们是保单所有人,领取退保金、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是享受保险保障者,发生保险事故时,领取保险金。(2)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通过累计生息形成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来源。可见,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说,投保人只有义务(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只有权利(领取保险金),所以只要在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再规定受益人的最终指定权又在被保险人手中,就能有效的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和经济利益。
四、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1)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主要有四种:
①漏报。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
②误告。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
③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该重要事实而有意不申报该重要事实。
④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正确申报并有欺诈的意图。
(2)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各国法律对违反告知义务的处分原则是区别对待,要区分其动机是故意还是过失。漏报和误告属于过失,隐瞒和欺诈则属于故意。我国《保险法》第17条对上述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两种情形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分别作了规定:
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隐瞒的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无联系,均可不论。只要投保人出于故意即可。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就可以选择行使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权。
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过失;二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仅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尚不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③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④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五、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1)提交投保申请
①代理人行为不当或过失
②保险人未能就投保单中的不完全回答进一步询问
(2)保费交付
①接受支票而非现金
②保费缴费通知
(3)索赔审查
①损失证明
②承诺给付
六、损失赔偿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损失赔偿实现方式主要依据受损标的性质以及受损状况而定,一般而言有以下几种:
(1)现金赔付
支付现金是采用较多的一种赔偿方式,它简便易行,了解赔案迅速,很受客户欢迎。现金赔付是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唯一可行的赔偿实现方式。
(2)修理
这是对机动车辆受损进行补偿时大量采用的方式。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到保险人指定的汽车修理厂(门店)进行修理,以使其恢复原状,保险人则按照汽车修理结算账单承担修理费用。
(3)更换
当受损保险标的某些零部件无法修理时,比如挡风玻璃破碎,则保险人通常采用更换零部件的方法予以赔偿。
(4)重置
如果保险标的已经损毁或灭失,保险人可以重新购置一个与原标的规格、型号、性能相同的标的,以恢复标的的本来面目。
七、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有哪些?
(1)转让的权利义务不同。委付转移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所有权。代位求偿转让的是被保险人的追偿权。
(2)保险人利益实现的时间不同。在委付中,委付一经转移保险人的利益即可实现。而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的利益追偿之后才能实现。
(3)超过赔偿金额的处理不同。在委付中,在处理标的时所获收益超过赔偿金,超过部分归保险人所有。而对于代位求偿,索偿权以保险金额为限,追偿的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