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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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9: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
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
案情介绍
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问题:
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
参考答案: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
上述第一种意见是对《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认识模糊导致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所谓“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本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是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初级农产品,如家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蜂蜜在《全国工农业产品分类与代码》划分中,属于初级农产品,所以它不在《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法院最后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认为蜂蜜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本案不适用《产品质量法》,支持了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请求,判决市技术监督局败诉。事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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