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加拿大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6-29 09: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加拿大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
案情介绍
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案件调查。2004年4月13日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反补贴终裁,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将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我国在国外对我国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中取得了胜利。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最终裁决,补贴额为1.25(人民币)元∕公斤;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对涉案产品作出了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决。自此,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开启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2004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反击。该项议案是由美国参、众两院,共和、民主两党议员共同提出的,议案的名称为《2005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SOS)。
问题:
1.什么是补贴、反补贴?
2.我国的反补贴调查程序是什么?
3.我国《反补贴条例》所规定的措施有哪些?
参考答案:
1.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反补贴指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和征收反补贴税。
2.《反补贴条例》规定,反补贴调查程序包括:申请、立案调查以及初裁和终裁决定。
(1)申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2)立案调查。商务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3)初裁和终裁决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损害及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3.《反补贴条例》规定了三种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和反补贴税。
(1)临时反补贴措施。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2)承诺。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
(3)反补贴税。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