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侵犯“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商业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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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8: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侵犯“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商业秘密案
侵犯“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
镉镍电池制造技术是某部十八所于1985年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1986年镉镍电池应用于军工配套项目,1987年部分技术用于生产民用产品。1992年8月,该项技术通过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成果鉴定,结论为:镉镍碱性电池是一种高能优质电池,其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进水平,并居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地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国家下达的重点工程项目,十八所于1990年开始研制,1994年该项技术通过所级鉴定,结论为:氢镍电池是化学电源领域近年来兴起的新型碱性蓄电池,能量高于镉镍电池1.5~2倍,可与镉镍电池互换且没有镉污染,综合性能居国内领先地位,应用领域广泛,经济效益高。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成果均已经过中试,并形成生产能力。十八所已向国内多家企业有偿转让该技术,技术转让费报价为300~340万元人民币。
孙某于1977年至1989年在十八所任镉镍电池课题组长。1990年至1994年7月任氢镍电池课题组长、高级工程师,并多次在镉镍、氢镍电池研究中获奖。1991年氢镍研究课题正式列入国家高科技“863计划”。在南开大学、包头稀土院与十八所共同组成的攻关组中,十八所负责电极工艺和电池装配工艺研究。该课题于1992年10月通过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中国冶金工业部联合主持的技术鉴定。此间,孙某参与了技术攻关工作。
1985年,十八所制定了《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其中保密范围包括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该规定对该所科研成果的保密问题亦作了详细、具体规定。1991年3月,孙某在十八所制定的内容为“谁主管谁负责,防丢失和泄密”的班组长治安安全工作保证书上签字。1992年6月23日国家科委颁布《“863计划”保密规定》,其中将“氢镍电池制造技术”列入保密范围,要求承担“863计划”课题的单位应将课题的保密事宜纳入本单位的科技保密工作中统一管理,对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和规定的单位、个人,依据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罚。
1993年5月,抚宁县开关厂原法定代表人王树仁、原抚宁镇经委主任周志强、副主任公守礼到十八所洽谈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转让事宜,十八所由孙某、鲁文东出面洽谈,后因转让费高,三方未达成协议。
1993年8月30日,孙某(在十八所任职期间)与抚宁县开关厂、抚宁镇经委签订关于组建抚天电源公司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为:甲方抚宁县开关厂,乙方抚宁镇经委,丙方孙某、邵桂荣、鲁文东。甲方投资170万元,股份为32%;乙方投资170万元,股份为32%;丙方为技术股,股份为36%,其中孙某、邵桂荣股份为 30%,鲁文东股份为6%。甲、乙双方提供场地、厂房及水电配套等设施并负责筹建公司及招工等事宜。丙方负责提供产品的生产技术工艺,提供设备清单,使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并指导设备安装、负责产品销售及新产品的开发及研制。协议还约定:孙某为公司董事长,王树仁、周志强为公司副董事长,邵桂荣、鲁文东为董事。并给予孙、邵、鲁三人优厚的风险金、住房建设资金。
1993年11月26日,抚天电源公司股东各方制定了该公司股份合作制章程,其主要内容是:企业经营范围为蓄电池,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树仁,企业股份为集体股、个人股两种;集体股为抚宁县开关厂和抚宁镇经委投入的资金,个人股为社会个人和厂内职工投入的资金,孙某以技术股占30%。1994年1月29日,抚天电源公司正式成立。1994年6月25日,抚天电源公司开始试生产镉镍、氢镍电池,孙某进行了技术指导工作,并参与编写抚天电源公司简介及镉镍、氢镍电池产品说明书。1994年10月30日,孙某调离十八所至天津和平海湾置业发展公司工作。1995年3月,孙某调入抚天电源公司任总工程师,负责抚天电源公司镉镍、氢镍电池技术工作。在孙某调离十八所时,未按规定将其使用的技术手册全部移交十八所。1995年1月6日,抚天电源公司生产的AA型氢镍可充电电池获“95全国新技术产品交易会”金奖。至1995年11月,抚天电源公司继续生产和销售镉镍、氢镍电池,并作出扩大生产的预算报告。
另查明:十八所因抚天电源公司、抚宁县开关厂、抚宁镇经委及孙某侵犯其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秘密而造成经济损失90万元,调查费用8027.58元。十八所研制的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秘密,主要包括:两种电池的高容量设计技术;特有的电池电极制造工艺;以及电池组装技术。其中特别是电池电极制造工艺中的“机械连续刮浆负极工艺”,是该所开创性的研究成果。上述技术成果均已经过“中试”形成生产能力,十八所已向国内多家企业有偿转让该技术,技术转让费一般根据生产规模而定。其中1994年5月该所与其他单位签订的“高能镉镍蓄电池生产线”技术转让合同,所约定的技术软件、服务费为人民币300万元。
问题:
1.什么是商业秘密?
2.抚宁县开关厂、抚宁县抚宁镇经济管理委员会和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参考答案: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2.本案中以机械连续刮浆负极工艺为主要内容的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十八所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属十八所的技术秘密,应依法予以保护。抚宁县开关厂、抚宁镇经委在与十八所洽谈转让该项技术未成后,却采用提供风险金、住房、技术入股等物质利诱手段,与孙某私下签订组建抚天电源公司的协议,获取孙某向该公司披露的十八所的技术秘密。上述风险金、住房由抚宁县开关厂、抚宁镇经委和后来成立的抚天电源公司已实际提供给孙某,孙某在公司中所占有的技术股份亦在该公司的成立章程中得到确认。抚宁县开关厂、抚宁镇经委的上述行为,显然属于引诱他人披露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孙某明知其掌握的该项技术属于十八所的技术秘密,但在抚宁县开关厂、抚宁镇经委的物质利诱下,却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向抚天电源公司披露、使用,已构成对十八所技术秘密的侵害。对此,有孙某指导抚天电源公司生产镉镍、氢镍电池的大量事实为证,且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的检测结果,也证实孙某确实将十八所的技术秘密披露给了抚天电源公司。抚天电源公司明知孙某个人无权将十八所的该项技术秘密投资入股,但却通过接受入股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该项技术,生产、销售镉镍、氢镍电池产品,给十八所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因此,抚宁县开关厂、抚宁镇经委、抚天电源公司与孙某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实施了共同的侵权行为,抚宁县开关厂、抚宁县抚宁镇经济管理委员会和孙某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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