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证券法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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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20: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证券法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证券法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自2006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某只股票。持仓量从2006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8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某只股票的价格。截至2009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问题:
请根据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参考答案:
2013修正的新《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2013修正的新《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根据上述规定,这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和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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