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3》20春山东大学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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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7 08: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分论 一、简答题
1、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
2、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3、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4、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二、论述题
1、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2、受贿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参考答案:
1、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具有如下区别:     (1)行为的方法不同。抢劫罪的行为方法既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威胁,还可以使其他强制手段,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法则只能是威胁或者要挟。     (2)威胁的内容不同。虽然抢劫罪的胁迫方法和敲诈勒索罪威胁、要挟方法,同属于精神强制方法,但是其内容还是有着明显的差别的。抢劫罪的胁迫只能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或者要挟则既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相威胁,还可以是以毁坏财物相威胁等内容。     (3)威胁内容实现的时间、地点不同。抢劫罪必须是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不具备当场实现的特点。     (4)索取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具有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的特点,敲诈勒索罪则既可以是当场索取财物,也可以是日后取得财物。     (5)对强索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抢劫罪的成立对劫取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则要求强索财物的数额较大。
2、受贿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在主要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他人的财产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它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行为人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办钱、物或者人事等各种权力,强调的是权钱交易的直接性。第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作用于他人的职权或职务,通过他人的职权或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财物。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在行贿人主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许诺、着手或者已经在公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被动的收受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要件。     此外,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还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私自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受贿论处。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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