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吉大网院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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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9 13: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简述占有的权利推定的含义及效力。
2、简述物权客体的范围和特征。
3、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4、简述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5、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二、案例分析(共70分)
1、甲乙丙丁戊为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77年去世后,丙即另外成家单独生活。母亲杨某与甲、乙、丁、戊一起生活。1984年,丙以700元价格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问,马房一间。1986年,丙出面为此房产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填明户主是丁,家庭成员为五口人。该村的宅基地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五口人是户主丁、家庭成员杨某、甲、乙、戊。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1987年,杨某去世。1992年4月,兄妹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丙在此时声明,丁身有残疾,争议房产只转让给丁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成员,并且将其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丁以1800元价格将争议房产出租给陆某使用,且由丙收取了租金。甲、乙以房产是全家共有房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原告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是丙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被告丁准备将此房据为已有,请求法院确认争议房产的产权归全家人所有。问题: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20分)
2、甲、乙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乙未经甲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丙协商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丁捡到,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戊。后戊在佩戴该表时被丙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请问:
    (1)丙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2)丙是否有权要求戊归还手表?                                        (30分)
3、A(女)是甲村农民。1985年A与乙村B(男)结婚,婚后A的户口一直未迁出。1990年甲村统一调整土地时分给A1.52亩责任田。1992年政府在甲村征用土地,A的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之内。甲村的村委会在发放土地补偿费时,以A的丈夫是农村户口,A应在其丈夫处分地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土地补偿费,并且未给A安排就业,造成其生活困难。后A多次向甲村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未果。A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村村委会辩称,原告的丈夫是农村户口,按县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原告应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责任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该发给原告。如果你是该案的法官,本案应如柯处理?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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