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同舟共济还是劫富济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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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5 10: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存款保险:同舟共济还是劫富济贫
“存款保险法规的制定目前进展非常顺利,估计明年出台没有问题。”昨日,一位靠近银监会高管层的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
随着国内银行业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形成,经营风险也在加剧。“明年6月1日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将正式生效,其中包含金融机构的破产,将涉及到大规模的经济赔付等问题。当前,我国金融系统各个行业都在建立自己的坏账准备金。如,保险公司破产,保险保障基金将会买单;券商破产,投资者保护基金将会提前垫付。因此,及早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系主任郝演苏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是否会引发“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提供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开始运作。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护存款人利益,提升银行信用,抑制挤兑,减少银行的连锁破产,但如果制度设计不好,客观上也可能引发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天津社科院陈柳钦教授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存款保险可能会使公众放松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警惕,降低监督程度。因此,就可能发生经营者拿银行资产去“无忧答案网”的情况——“赌赢则银行大幅获利;赌输则靠存款保险机构兜底。”
对此,郝演苏则认为,即使该制度出台后,出现上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也不大。“首先,只有合规的金融机构才会被允许参与投保,诸如高息揽储等违规行为,都将是存款保险机构禁止的;其次,政府在监管中已经设有很多道‘防火墙’,可操作的机会非常少;第三,按照存款保险清偿顺序,保险机构先要为储户提供赔付,而且也只会在银行赔光了全部‘家底’还不够的时候才赔付。所以,银行如果有意制造风险,那么它们从存款保险中是捞不到任何好处的。”
“按照国际惯例,存款保险机构自身是具有一定职权的。它不仅仅是在风险发生后赔付,前期还要积极介入,对金融机构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管。”天相投资分析师石磊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以美国为例,随着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度设计不能“劫富济贫”
“存款保险说白了就是大银行出钱,小银行受益。”石磊这样告诉记者,因为在我国当前政策下,大银行几乎是不可能倒闭的,让他们出钱买保险相当于是在“劫富济贫”。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不要纳入存款保险范围,是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的一位机构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保监会和银监会都找银行征求过意见,但没有透露具体讨论的结果。
据央行11月7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显示:由于国内存款类金融机构在管理水平、资产规模和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相差很大,为了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和实现公平竞争,有必要实行强制性保险。“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该参加存款保险计划。”
对此,石磊说:“如果这四大银行不参与,像交行、招行这样业务很好、同样不担心破产的银行怎么办?其实大银行能够做大,政府扶持的因素非常关键,它们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做贡献。”
采用固定费率还是浮动费率,一直是最敏感的话题。郝演苏告诉记者:“从理论上讲,银行负债额越高,风险会越大,所以当前西方各国实行的都还是固定费率制度,保费金额按照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与银行自身的经营和资产风险无关。但实际业务中,负债额越大的银行风险越小却是显见的。”
浮动费率客观上可以更为有效地约束银行的风险投资行为。“但是对各家银行进行风险定级,实际操作起来是困难的。“郝演苏表示,而且如果仅因为资产规模小,就认定小银行风险大而收取高比率保费,这对小银行无疑是雪上加霜。制度如何设计最终还要取决于政府是希望扶持中小银行,还是要对其进行限制。
“存款保险费率应该考虑银行的资本质量、资产质量、盈利状况、清偿能力及流动性和银行信用等诸多因素,体现银行经营的风险,可以考虑实行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并行的双轨制。”陈柳钦说,其中固定费率按存款机构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浮动费率则根据各存款机构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考虑到我国实现浮动费率尚需一个过渡阶段,我认为目前比较可行的作法就是实行‘等级费率’。”陈柳钦说。即依据存款机构的类型来确定其适用的保险费率。对大型国有银行制定较低费率,可以适当降低其投保成本,鼓励其参与投保。对于中小金融机构,虽然保费费率相对会高许多,但由于其负债额较小,成本也不会太大。有了存款保险的信用担保,中小金融机构在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过程中,也会获得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不排除会对“草根银行”产生冲击
“其实‘政府买单’的隐性存款保险对于纳税人和中小银行都是不公平的。民营银行等中小银行由于财政偿付有限,没法和大银行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而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我国存款保险将由隐性转为显性。”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评价说。
石磊则认为,存款保险对于储户心理的影响也应一分为二来看。因为其背后隐含的信息——“政府将不再为银行承担信用”。储户很可能会更倾向于把钱存在国有银行,尤其是大额储蓄。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对“草根金融”或许也会产生冲击。
据了解,全球已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上或者监管中对存款保险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已有74个经济体。有人甚至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从根本上讲,存款保险制度只是一种心理支持制度。它以‘保险’的承诺给存款人特别的心理慰藉,使存款人一般不会轻信传闻而非正常地到银行提款,从而大大减少了商业银行的挤兑风险,但心理支持毕竟有限,保险金集中的程度更有限。”陈柳钦告诉本报记者,一旦银行经营问题具有严重性和普遍性,存款保险制度就会由于心理支持不堪重负和保险金不足以补亏而濒于崩溃。所以存款保险只能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的一个重要的外部环境,而不是根本的保障制度。因此,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任何理想化设计及宣传都将是十分有害的。正确定位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合理赋予存款保险制度职能,把存款保险制度从防止个别银行破产等力不能及的俗务中解救出来,才能削弱基于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道德风险,减轻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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