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5-24 10: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考试说明:
1.本科目此学期由现场纸质考试调整为电子试卷考试。
2.完成答卷后,5月31日前,将电子试卷发至448922884@qq.com邮箱。
3.此电子试卷命名原则: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科目.doc。如:张三372901199003065875测试技术.doc。
4.允许网上查找资料,但需以自己语言进行阐述、编辑,雷同卷一律不及格,进行补考,请务必认真对待!
一、名词解释:本大题4个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法律事实             2.起诉书             3.招标公证书           4.庭审笔录


二、简答题:本大题5个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法律文书说明的基本要求。                  2.检察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3.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文书的特点。              4.二审刑事判决书的理由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5.诉状文书制作要求。


三、文书制作:本大题50分。
2014年7月25日,谭×平(在逃)、皮×银、张×军在湖南××市新湾镇挖口子砖厂将郭×(在逃)邀至皮×银家。四人在×县闸口玩耍时,谭提出无钱上广东,不如在这里抢摩托车,被张×军阻拦。次日,谭×平又将郭×、张×军、皮×银带至×方石坪,谭又提出在此抢劫摩托车时被皮×银以此地熟人多为由阻拦。同月28日,犯罪嫌疑人谭×平将郭×、张×军、皮×银带至自己家中,当日下午5时许,4名犯罪嫌疑人又纠集在谭家进行密谋以租车为名实施抢车,且进行了明确分工:谭和张一组,打人由谭负责,抢到车后由谭驾驶;郭和皮一组,打人由郭负责,抢到车后由皮驾驶。次日下午9时许,谭携带铁NFEA头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窜至×县王家厂桥边的东风桥后,郭×在桥边的公路上捡了一个拳头大的石头备用。尔后,谭与张到王家厂街上去租车,要郭和皮在桥上等。不一会儿,谭、张两人以租车到××县九里乡五里堆为名,骗得摩托车出租司机董×、熊×明的信任,谭、张乘坐董×的南方125摩托车,郭、皮乘坐熊×明的南方125摩托车后,由王家厂向××县九里乡五里堆方向驶去。当董、熊驾车行至省道1868线公路与襄石铁路的向阳桥立交桥地段时(五里村地段),四名犯罪嫌疑人以下车付车费为由叫停车,谭用随身携带的铁锹冷不防猛击董的右头部,将董打翻在地,使其失去知觉(经鉴定董为轻伤)。随后张用脚猛踢董的脸部,见董没反应,遂将董的上衣口袋内的51元现金抢走。在谭用铁锹猛击董头部的同时,郭用随身携带的石头猛击熊的头部及上身,将其打翻在地,谭、郭两人将熊从公路桥上掀下铁路时,熊双手死死地抓住公路桥的栏杆,谭、郭二人又用铁锹、石头、拳头猛击熊抓住栏杆的手(经鉴定熊为轻伤),欲置熊于死地。熊一面死死抓住栏杆,一面高呼救命,四名犯罪嫌疑人怕被过路行人及附近群众发现,张、皮二人弃车沿铁路向谭家逃去。谭、郭二人将董×价值4600元的红色南方125型摩托车一辆抢走。
张×军,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县闸口乡柏梓村×组。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皮×银,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县闸口乡柏梓村×组。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根据以上材料制作一份起诉意见书,要求:
1.格式正确、要素齐全;                                                (15分)
2.事实认定合法、具体、明确、简洁;                                    (15分)
3.理由书写正确、合法;                                                (20分)
4.未尽事宜可自行合理拟定。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