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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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9: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案情介绍
2008年8月1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法,涉嫌行政垄断。该案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件提起诉讼的案件。
电子监管网是由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入网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原告4家防伪企业认为,该公司同国家质检总局存有利益关系,涉嫌垄断行为。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向全社会建立的公共服务网。列入电子监管网的产品都是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
四家防伪企业称,被告将电子监管网的推广与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评选挂钩,并规定一些产品不赋码入网不得销售,在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且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中信国检的股东之一,国家质检总局强力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背后,可能掺杂商业利益。
企业认为:若以现在的技术来实现每个最小包装都附上电子监管码,势必会造成生产效率下降,生产成本增加。
从事防伪技术的企业则担心:电子监管网被指定由一家企业运营,未经招投标,不公平。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以上诉人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这四家企业中的三家通过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第一中级法院此前做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予以受理。 但此案最终也未被受理。
问题:
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
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参考答案:
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又称为行政性垄断,是相对于市场垄断而言的,它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我国《反垄断法》将其表述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特别是指滥用行政权力,进行地区垄断、部门垄断以及强制交易等行为。行政性垄断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行政性垄断尤为突出。为此,有必要对政府行政权力导致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加以法律规制。
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有:
(1)行政性强制交易行为。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地区封锁行为。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第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第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招投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从事经济性垄断的行为。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抽象的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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