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董事李某的所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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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20: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公司董事李某的所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公司董事李某的所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案情介绍
2007年5月20日,甲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某打电话给公司董事李某,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但李某意识到此次董事会可能与甲公司兼并乙公司的传闻有关。于是他立即给自己的父亲、儿子和秘书分别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的经纪人关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的股票。除李父外,李某的儿子和秘书都在2007年5月21至22日,大量买进了甲公司的股票并获利。2007年5月29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兼并乙公司的消息。
问题:
1.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有哪些种类?
2.李某是否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什么?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2.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所以李某是公司董事,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3.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虽然李某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但是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等。
所以甲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某打电话给公司董事李某,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这个并不是内幕信息,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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